一、项目名称: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
二、实施主体: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受理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四、法律依据:《电信条例》第65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五、许可条件:
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五)国际通信出入口的设置数量、地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我国国际通信网发展总体规划、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请和国际电信业务发展的需要确定。
撤销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30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
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电信业经营者应当在开工90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申请材料:
(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
(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程序和期限: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不含专家评审时间),作出予以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八、告知方式:文件批复
九、许可收费:否
十、联系电话:010-62304694
十一、服务指南